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3條 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