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4條 法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