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3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39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