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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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