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撒水頭裝置數量與其管徑之配比,應依左表規定:┌────────┬─┬─┬─┬─┬─┬─┬──┬────┐│管徑(公厘)│25│32│40│50│65│80│90│100│├────────┼─┼─┼─┼─┼─┼─┼──┼────┤│撒水頭數量(個)│2│3│5│10│30│60│100│100以上│└────────┴─┴─┴─┴─┴─┴─┴──┴────┘每一直接接裝撒水頭之支管上,撒水頭不得超過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