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
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機房內淨高度(公尺)│├───────────────┼────────────┤│六十以下│二點零│├───────────────┼────────────┤│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二點二│├───────────────┼────────────┤│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二點五│├───────────────┼────────────┤│超過二百一十│二點八│└───────────────┴────────────┘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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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條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
- 第113條(刪除)
- 第114條(刪除)
- 第116條(刪除)
- 第117條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且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
- 第118條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載重在靜止時…
- 第119條(刪除)
- 第12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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