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條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