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7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217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