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8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208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