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38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 第五節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第138條 供車庫等使用部份之構造及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一、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二、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機械通風設備。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