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條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一、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二、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三、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十公尺以內。四、自幼兒園、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者教養院或公園等出入口起二十公尺以內。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之道路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