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2條 法規: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