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