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1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1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