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