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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8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8條
法規: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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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海埔地之開發涉及須辦理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其開發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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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
第3條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但…
第4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
第5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第6條
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
第7條
海埔地之開發涉及須辦理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其開發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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