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