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