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