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