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