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3條 法規: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均無自有住宅。二、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三、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