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