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住宅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一、補貼對象之資格、條件。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發放方式、貸款利息補貼方式、承貸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融機構名稱。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