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11條 法規: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