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住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住宅法母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前項申訴之決定,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並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