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擬訂之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三、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都市計畫、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財政狀況、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四、住宅發展課題、對策及工作項目。五、財務規劃:(一)經費需求。(二)經費籌措及分配。六、計畫之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七、其他相關配合措施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