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住宅性能評估之申請未符本辦法規定者,評估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