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