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