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1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提高補助比率。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