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一、補助核准函。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