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
一、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
二、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前項申請資格、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