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新建住宅 既有住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