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成年。
(二)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且為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並已辦理貸款。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五、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應全數返還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9條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