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法規: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