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