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