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 第25條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 第26條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 第27條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 第28條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9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 第30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四項之許可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31條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劃定公告之道路範圍內擅自施工挖掘,或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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