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第25條 法規:共同管道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5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