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共同管道應於縱向低窪處留設集水井,並配置格柵蓋及抽水設備。集水井應具備分離沈砂及沈泥之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