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