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