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