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1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1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