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4條 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擔任。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主動退出工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