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