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