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