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2條 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